「更生」放寬 80萬卡奴受惠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放寬債務人聲請更生與清算免責條件,只要「已盡力清償」,法院就應裁定認可;且明定更生還款年限為六年,必要時才延至八年;至於債務協商,債務人除向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外,也可選擇由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協商,預計有八十萬卡債族受惠。

卡債自救會顧問律師林永頌認為,「盡力清償」還是太模糊,司法院不讓步令人遺憾。林說,更生認可與清算免責率過低,主因在法官曲解法條精神,將督促司法院為法官舉辦研習,期待新法上路能將台灣更生、清算通過率各自提升到六成,若有法官繼續曲解法令,不排除組律師團控告。

協商可找法院
提案立委謝國樑說,《債清條例》上路三年多,獲得更生及清算免責的債務人有限,因法院常以債務人「沒還款誠意」駁回其更生聲請,或以少數消費認定債務人過於「浪費」不予清算免責;據司法院統計,更生通過率不到七成,清算免責率不到百分之十,比起日本高達八、九成,差距很遠。
這次修法重點包括,原來卡債族只能向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修法增訂也可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協商。更生方案認可部分,只要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就應認可,大幅限縮法院裁量空間。清算免責部分增訂門檻,限縮「浪費」定義,避免法官過度解讀;依修正案,「浪費」限定在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消費奢侈商品超出「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的一半,或使債務增加超過一半,法院應裁定不免責,債務人繼續還款。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說,當初和銀行公會協商時都可接受修正內容,銀行公會最認可的是,債務人更生要「盡力清償」且經法院裁定認可,讓法院審判有基準;至於目前司法審判何謂「浪費」定義不同,範圍確定後,讓債務人更生或清算認可有一致標準。

「盼新法合理」
欠六十多萬元卡債的何先生說,他每月開計程車還銀行八千元,但只能開到六十八歲,之後靠每月三千元國民年金為生,但法院審定更生時卻要求每月須將三千元全部還給銀行直到七十四歲,「根本是剝奪我的生存權!」希望新法不要讓法官再做出不合理的更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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