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模特兒工作的姚姓女子在夜店被李姓女子以酒杯砸傷臉,提告求償新台幣47萬餘元。台灣高等法院判李女要賠償整形費、慰撫金等14萬7000餘元確定。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李姓女子於民國98年5月間在台北市忠孝東路某夜店與姚姓女子的友人發生口角後,持酒杯砸向姚女臉部,使姚女臉部受傷。 從事模特兒、主持人及表演工作的姚女,主張自己因傷及臉部,無法從事原有工作,需要整形,且身心受創嚴重,提告求償。 李女刑事部分被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法院審理,依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定姚女臉部的傷害會留下疤痕。審酌姚女從事模特兒等工作,臉部受傷需要整形,維持原審判決,李姓女子須賠償姚女整形費、不能工作損失、慰撫金等共14萬7000餘元,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