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48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講習及業務之研習。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教材與方法之研究及推廣。 六、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機構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訓練之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八、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九、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