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1.14制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491  號令制
定公佈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
           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與訓練之研究及執行。
           五、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訓練績效評估與在地化訓練之研究
               、執行及推廣。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八、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九、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製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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