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擄人勒贖分不清楚!?恐嚇取財或強盜!?到底哪裡不一樣!?台北市知名陳董藥燉排骨工作的吳姓員工,不滿遭到解雇,先涉嫌綁架陳董姪子、再持刀強搶員工。
曾在台北市知名陳董藥燉排骨工作的吳姓員工,不滿遭到解雇,先涉嫌綁架陳董姪子、再持刀強搶員工。昨日凌晨,老闆陳董的妻子再遭吳嫌持槍強盜十多萬元,吳嫌犯案後逃逸,警方已依強盜罪嫌案辦理。五月中旬,吳某涉嫌持槍將陳董的姪子誘騙到員工宿舍,以膠帶綑綁手腳,再用租賃車載著被害人繞台北市區,並以電話向陳董恐嚇勒索三百萬元,最後經松山分局偵辦後,五小時後救出人質,並起出改造手槍一把及子彈五顆,最後依槍砲及恐嚇等罪嫌移送法辦。凌晨見陳董等人在路邊下車,吳某隨即涉嫌持改造手槍搶走老闆娘手中放著十餘萬元的皮包,撂話說「這是跑路費」,然後消失暗巷中。南港分局獲報調閱附近監視影帶及依據被害人指證,目前已鎖定下落不明的吳姓男子展開追查。
吳姓嫌犯涉嫌綑綁前老闆陳董的侄子,並向陳董勒索三百萬元。涉嫌觸犯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或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或是刑法第348條之1準擄人勒贖罪。三者差異為何?擄人勒贖依實務見解,必須擄人當時即有勒贖之意圖,若擄人後才另外起意勒贖,則不成立擄人勒贖罪。最多只能成立刑法第302條妨害行動自由與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的數罪併罰。但立法者認為此種行為之情節與擄人勒贖罪相似,所以增訂了刑法第348條之1。綁架陳董姪子一事,並要求陳董拿錢來,應非屬恐嚇取財。而係擄人勒贖,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吳某涉嫌在羈押後,鎖定店內收錢的員工,搶走了十多萬元跑路費。是恐嚇取財罪或強盜罪,並不以犯人和被害人的關係是否為熟人為判斷標準,而是以:「1、恐嚇取財以恐嚇為唯一之手段;強盜的手段無限制。2、恐嚇取財手段尚未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強盜則須達到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3、恐嚇取財是以預告未來的危害為要件;強盜罪是現在突然的危害。4、恐嚇取財無處罰加重結果犯;強盜罪有處罰加重結果。5、恐嚇取財無處罰預備犯;強盜罪有處罰預備犯。」若該案吳某施以不法腕力,則須審酌有無達到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判斷可能觸犯刑法第325搶奪罪,或是刑法第328條強盜罪。而該案最後吳某撘乘計程車後,來到陳董住處外,持槍搶走老闆娘手上十餘萬的皮包,該案吳某持槍,一般人看到槍枝出現在自己面前,或多或少都會產生心理畏懼力,自屬施以不法腕力,致使不能抗拒,而成立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被害人指證歷歷10年前性交,法官: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