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罰酒駕 撞死人最重判7年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賴文莉條款」、刑法185條之3修正案,加重酒駕者罰責,未來酒後駕車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併科20萬元罰金;酒駕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日前執勤時,被酒駕者撞成重傷截肢,但酒駕肇事者卻獲交保,引發外界質疑酒駕刑責太輕。立法院包括謝國樑等多名立委提案修法,提高酒駕刑責。

按原刑法相關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等導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為使法官在裁判具體個案上,更具量刑彈性並符合罪刑相當性原則,立法院今天通過把刑度提高至2年以下,罰金上限則提高為20萬元。

另外,參考國外對於酒駕肇事致人傷亡的相關法規,立法院今天通過增訂酒駕致人於死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謝國樑說,為有效遏止酒醉駕車行為,立法院在96年通過刑法185條之3修正案,提高罰金至15萬元。不過警政署資料顯示,修法後遭取締件數雖然降低,但移送法辦件數卻不增反減,可見只加重罰金無法產生遏止效果。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趙麗雲說,這次大幅提高酒駕肇事者罰則,用意是要產生警惕作用,希望社會上不再有喝酒駕車者,杜絕公共危險的發生。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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