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的社維法昨天凌晨實施,性專區外的性交易,不管「全套」還是「半套」,一律「娼嫖都罰」,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警政署3個月內制訂「罰則基準」,警政署昨研擬初犯裁處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再犯裁處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三犯1萬2000元以上到3萬元。
原本社維法不罰半套(打手槍不屬姦宿),新法已將「姦、宿」改為「性交易」,因此警政署明釋,所稱「性交易」,係指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即日起,只要在非專區內的性交易,除「全套」性交易,「半套」也將嚴格取締,一旦被查獲雙方都罰,新法上路第一天,迄至昨天深夜,大台北地區尚未有嫖客被取締案件。
警政署強調,絕無外傳3個月法律空窗期,只要在專區外涉及娼嫖,一定依法開罰,若是修正條文3個月內,對於法律認知不足而違反,情節輕微者,得減輕處罰,也讓基層員警執行新修正的社維法「有所適從」。
警方加強查緝及取締拉客
警政署主任秘書陳國恩指出,為防止應召站、人口販運,或逼良為娼等性剝削案發生,也會要求各地警局加強查緝及取締拉客行為。
未來從事性交易或在公共場所意圖性交易而拉客者,違反社維法第八十條規定者,罰鍰由警察機關依法裁處;媒合性交易(俗稱拉皮條)違反社維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者,警方於訊問後移送該管簡易法庭裁定,違者得拘留3日以下,併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