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中國科技大學一名大二女生,為參加學校校慶啦啦隊比賽,上周六跟隊友在學校籃球場,接受教練指導練習高空拋接,但未鋪設軟墊防護,導致頭部著地受傷,送醫延至昨晚不治。
該校系上聘請合格啦啦隊教練指導,惟其練習地點為水泥地籃球場,當時未鋪設軟墊防護,教練江慶祥既是合格教練對該練習拋接之行為具有危險性,應採取相當的防護措施應該有認識,但卻違反此注意義務而未為防止,其明顯具有過失。又其是基於社會地位反覆實施所執行之事務,應認該等行為屬業務之範圍內,故其應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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