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4條明定若有6項重大事由之一,勞工得不經預告,逕行解除勞動契約,其中「受僱主重大侮辱」,是指僱主或主管言行造成勞工人格貶抑,勞工若因此離職,公司仍須依法支付資遣費。
歐艾斯集團是全球提供企業外包服務排名第2大的跨國集團,1901年成立於丹麥,原本只是一家保全公司,後來進入清潔維護市場,再靠併購不斷擴張事業版圖,目前在53個國家擁有52萬名員工、20萬客戶,2007年入主太平洋保全,更名為歐艾斯保全,深耕台灣市場,客戶包含渣打銀行等知名企業。
林詩超昨受訪表示,他在公司工作16年,疑因新團隊來而被整肅,還抨擊:「被人羞辱罵髒話,上面回應卻是『請自行調解』,根本不管我們死活,留下來沒意義,很委曲。」臧若昀已離職,無法得知回應;歐艾斯保全老闆許一鳴則以開會為由拒訪。
林詩超在歐艾斯工作16年,負責空調工程管理業務,他指控,去年4月起,不但飽受經理臧若昀藉故羞辱「你程度很差,是小學生嗎?」接下來4個月溝通業務時,也常被臧若昀辱罵「他媽的!白痴」、「你是智障嗎?」,老闆介入調解後,雖將臧若昀解僱,卻以兩人糾紛造成同仁困擾為由,要求林詩超向同仁道歉,林男認為錯不在他,要他道歉不合理,憤而離職,事後公司認定林男曠職,拒付資遣費。
歐艾斯保全辯稱,林詩超無法舉證臧若昀罵他,公司也未強迫他辭職,但因歐艾斯一名協理證稱,經常聽到臧若昀辱罵林詩超,法官認定已構成重大侮辱,昨判歐艾斯敗訴。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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