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草案,過去卡債族只能單獨和銀行協商債務,連親屬、律師都不能參與,卡債族常得「單刀赴會」淪為待宰羔羊,新版草案讓卡債族除與銀行協商,也可選擇由當地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協商。另外草案也規定,法官衡量消費者財產、收入後,若認定卡債族提出的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就可通過。 卡債自救會認為「已盡力清償」定義模糊,應訂出明確條件。貧困聯盟召集人簡錫堦說,這次修法讓第三人介入債務協商,方向正確。
吃50元便當曾被駁 這次修法另一重點是通過更生的條件。卡債自救會顧問律師林永頌說明,《債清條例》規定,卡債族可向法院聲請更生,若法院裁定通過,卡債族也如期還錢,期滿後未還清債務可一筆勾銷;若更生不通過將進入「清算」程序,卡債族財產會被拍賣還給債主,之後若法院裁定「清算免責」,剩餘欠款一筆勾銷,若裁定「不免責」,剩餘欠款仍須償還至法院認定免責或還清為止。 簡錫堦說,中研院兩年前推估,台灣卡債族實際通過更生方案僅約二成四,相較日本高達八、九成落差甚大,原因出在舊版《債清條例》規定,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若法院認為「公允」就可通過,「公允」兩字定義太模糊。過去就曾發生卡債族更生方案列有「五十元便當」,還遭法官認為「太浪費」,駁回更生聲請。
「未溯及既往沒用」 林永頌表示,新版草案雖將「公允」改為「已盡力清償」,但用字仍不明確,民間版草案希望仿造日本,若消費者六年的總收入減去四年的必要生活費和扶養費用後,餘額全都用來償還銀行,法官就可認定卡債族已「盡力清償」而通過更生,特殊個案則可由法官另行裁量,民間團體將繼續與司法院協商。 因家人醫藥費而欠銀行一百多萬元的卡債族阿梁說,法官常有「欠債就要還清」的觀念,審酌更生方案時常偏袒銀行,新版草案法官裁量空間仍太大。 通過更生方案、目前每月需還銀行兩萬多元的溫小姐說,草案無法溯及既往,對廣大卡債族沒幫助。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