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利用執業之便,猥褻或性侵病患,該行為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除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因醫師身分與一般人不同,第§228利用權勢機會為性交猥褻罪有特別規定。根據醫師法規定,我國值業醫師必須通過醫師考試並領有執照,才能進行執業。
北縣烏來鄉一名人稱「李居士」的密醫,日前遭指控性侵年輕女子。該名女子在家人的陪同下,多次前往會診,李姓嫌犯以診療之名,以舌頭接觸被害人舌頭、胸部等部位,甚至將手指侵入被害人下體,事後並收取高達11200的診療費用。被害女性在過程中感到不適,雖想制止,但誤以為密醫的舉動真能為其帶來健康,在醫療常識缺乏下,成為無辜被害。在家人的鼓勵下,被害女性才願意向警方報案。
(一)李姓嫌犯利用「診療」做為防護,涉嫌性侵被害人,已經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規定。醫師利用執業之便,猥褻或性侵病患,該行為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除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因醫師身分與一般人不同,第§228利用權勢機會為性交猥褻罪有特別規定: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關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式或基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性交行為,依據刑法第10條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根據醫師法規定,我國值業醫師必須通過醫師考試並領有執照,才能進行執業;所謂密醫,即指未具有醫師資格或醫師曾遭公會懲處取消其資格,仍進行執業者。在未具備醫師資格的情形下執業者,依照醫師法§28條的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關於利用職務之便對病患性侵等情形,醫師法§25有特別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因此,李姓嫌犯除了必須一般刑事責任外,仍必須由醫師公會進行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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