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婦女真實家境貧困,而且她和丈夫又失業2年,家裡還有一個智能不足的女兒要照顧,檢察官或許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台中縣一名婦人到水果行偷了3大袋水果被警察逮到,這名婦人向警方供稱因為家境困難,加上智能不足的女兒看了電視廣告很想吃奇異果,因為沒有錢又不忍心女兒跟著大人受苦,只好用偷的。
(一)該名婦人偷水果攤的奇異果要回去給女兒吃,涉嫌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為除非水果攤老闆好心贈與,不然水果所有權屬於水果攤的,除非他們拋棄水果的所有權,否則擅自拿走,皆會觸法。但該案婦女若真實有家境貧困,而且她和丈夫又失業2年,家裡還有一個智能不足的女兒要照顧,大兒子雖然有在上班,但扣掉房租與公公的醫療費用,大兒子的薪水所剩無幾等情形。則檢察官或許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二)而該案檢察官若仍堅持起訴,法官或許也可以依據刑法第61條:「犯竊盜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若法官也不想免除其刑,或可依據刑法第57條作為科刑輕重所應審酌之標準,而盡量輕判。因為該案婦女的家境若真的有顯可憫恕之事,雖然婦女行為確實不當,但是刑罰權是否必須要如此耗費巨大的力量在一個不得已下才犯輕罪的婦女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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