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例旅行社員工皆未領到基本底薪,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又本件旅行社之行為有徵才廣告不實,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之規定,可處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
某旅行社遭多名離職員工指控,面試時開出一萬七千多到二萬二千多的底薪,上班後卻訂業績標準剋扣薪資,有人月領兩千多元、時薪只有十元,麗緻卻稱投訴員工是「承攬人員」、非正式員工。高市勞工局調處破裂,將進行調查,若旅行社違法,最高可開罰一百五十萬元,並將補還員工共一百一十六萬元薪資。
本例旅行社員工皆未領到基本底薪,根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的最低工資是二萬四千元,故不可低於此數字。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如僱主有違反第21條第1項基本工資之規定者,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且面試時雇主說有底薪和勞健保,而後又說要達業績標準才能領底薪,否則只能按比例抽成,雇主之行為屬徵才廣告不實,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之規定,雇主違反同法第5條之規定者,可處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並要求業者償還投訴員工合計一百一十六萬元的欠薪。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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