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案件不斷!台南科技大學賴姓女大學生夜間騎機車行經永康中正南路,因人孔蓋前方凸起,害她摔傷喪失嗅覺。原審判賠161萬2千元,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係公共設施管理失當造成,改判公路總局應賠償238萬元。
判決書指出,賴女於95年騎機車行經永康中正南路220巷口,不慎撞到路面人孔蓋前方凸起之處,人車重心不穩滑行倒地,致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及腦挫傷出血,造成嗅覺喪失及出現語言和記憶障礙。經查該路段係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管理道路,中華電信於該路段發包施作「電信管線埋設工程」,公路總局應負賠償責任。
原審以賴女未注意前方狀況為肇事主因,也要負一部分責任,判賠161萬2千元,其中包括醫藥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賴女認為賠得太少,公路總局也不服,雙雙提起上訴。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肇事路段係公路總局任令中華電信委託包商施作該工程,致施作之路面隆起凸出6、7公分,卻未於兩端出入口設置警示標誌,管理顯然有欠缺。據估算,賠償金額可求償476萬元,若認賴女未注意車子前方狀況,應由兩造各負一半責任,亦應賠付2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