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果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僱主必須負起職災補償責任。
賴男十年前當貨車司機,長期反覆彎腰搬抬桶裝沙拉油、糖重物,去年四月賴男腰痛腿麻,經檢查認定是職業傷害造成,賴男提告要求僱主運興油行,補償職災病假工資、加班費等,台中地院昨判僱主要補償賴男十四個月的薪資、一千八百小時加班費和六十二天的未休假工資等,共一百零三萬餘元。
法院認定,賴男職災醫療期間,僱主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且十年來賴男雖未主張加班費以及特別休假日加倍工資,但不代表賴男默示不要,僱主也未舉證雙方訂有工作規則,應依《勞動基準法》補償賴男損失。
勞動基準法為了要求僱主確實負起「勞工安全衛生」的照顧義務,因此對於勞工提供勞務時所發生的職業災害,僱主必須無條件負起職災補償責任。而判斷意外事故是否屬於職災,實務上都是以該意外事故是否具備「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來認定。
所謂「業務遂行性」,是指意外事故必須是勞工在雇主指揮命令下執行職務時所發生,因此如果勞工下班後逗留在工廠內打球,不小心跌倒受傷,就不能算是具備業務遂行性。所謂「業務起因性」,是指勞工所從事的工作都有可能發生該種意外事故,而且勞工所受傷害是因為該意外事故所導致者。例如:在速食餐廳工作,必須負責炸薯條,而炸薯條的工作難免會有油液濺起的意外,且當事人所受燙傷也是起因於該油液濺起的意外時,就具有業務起因性。
勞工如果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僱主必須負起職災補償責任。職災補償責任的內容,包括醫療費用、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與喪葬費等。其中,醫療費用必須全額補償,殘廢與死亡的補償及喪葬費等則依法定標準。而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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