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嫌無任何法律上之正當理由且無被害人授權而以鋼筆造型錄音筆為工具竊錄被害人之裙底風光(即被害人之隱私部位),已然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罪。
大學任教的蔡姓男子前天下午涉嫌在百貨公司偷拍女子裙底,被害人與男友因為曾於2日遇上蔡嫌,發現蔡嫌兩度以同樣打扮尾隨,遂反過來追問對方;警方到場後,在嫌犯提袋找到錄音筆及影片,依妨害秘密罪法辦。
左營警分局偵查隊調查,蔡嫌(35歲)前天下午3點半在新光三越左營店尾隨一名王姓女子(29歲),王女與男友因為本月2日晚上7點在漢神百貨就曾遇過對方,而蔡嫌兩次的穿著及拿著的提袋都一樣,王女男友認為不單純,於是決定問個清楚。
蔡嫌面對追問避重就輕,還由百貨公司3樓跑到4樓,最後被保全攔下;警方到場後,蔡嫌坦言偷拍,在他的提袋外側網袋找到一支鋼筆型錄音筆。警方過濾內容,找到一段約一分多鐘的影片,一名被害女子的裙底風光遭到蔡嫌偷拍。
真相大白後,蔡嫌表示因為一時好奇才會犯案,被逮後相當後悔;警方指出,蔡嫌自稱在高雄一間大學任教,擁有博士學歷,並無前科,雖然事後不斷向被害人道歉,但因王女堅持提告,被依妨害秘密罪移送法辦。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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