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服社會勞動,在獄中教英文

陳致中遭判偽證罪判刑3月確定,偽證罪是屬於最重本刑七年以下之罪,其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是依照刑法第41條第3項的規定,因其被判刑3月符合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即不符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其徒刑),而得依同條第2項折算(即以六小時折算一天計算),易服社會勞動,而其所應服勞動之內容則由檢察官決定之。

前高雄市議員陳致中遭判偽證罪判刑3月確定,他前天向高雄地檢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檢方考量其外語能力很好,安排他在獄裡教英文,他今天上午向監獄報到,不回應選舉的問題;他將社勞總時數共546小時,最快可在10月31日執行完畢,可順利參選立委。

媒體報導,雖陳致中有法律專長,但知法犯法,檢方一開始就排除法律諮詢等工作,反而其學歷為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和紐約大學的法學雙碩士,外語能力很好,於是安排他在獄裡教英文,未上課時間就處理圖書歸檔等工作。

檢方昨天傳喚陳致中勤前教育,而他今天上午8點左右已向高雄監獄報到,面對大批媒體詢問有關選舉的議題,他都沒有回應。

陳致中的社會勞動從早上8時至晚上7時、中間休息1小時,根據檢方指出,若陳在大寮監獄每天勞動10小時,最快10月31日可執行完畢。而下屆立委參選登記截止日為11月25日。

法律評析

陳致中易服社會勞動之法源依據

陳致中所犯的偽證罪是屬於最重本刑七年以下之罪,其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是依照刑法第41條第3項的規定,因其被判刑3月符合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即不符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其徒刑),而得依同條第2項折算(即以六小時折算一天計算),易服社會勞動,故其應執行總時數為546小時(30+31+30=91; 91*6=546),而其所應服勞動之內容則由檢察官決定之。


相關法條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 1 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 2 項及第 3 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 2 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 3 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 1 項至第 4 項及第 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 6 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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