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有規定,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等等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在美國出生長大的華僑張先生,應徵新北市某私立幼稚園外語老師時,竟被以「家長喜愛白種人的外籍老師、不歡迎黃種外師」,拒絕他面試。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接獲張投訴遭「種族歧視」,調查後認定成立,今天處幼稚園30萬元罰鍰,成為新北市因「種族」構成就業歧視首例。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為該案張先生是在中華民國新北市境內應徵,所以自然適用我們的法律制度,而其雖然是美國出生長大的華僑,但只要領有我國身分證,仍然是中華民國國民。
在就業服務法第4條:「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而同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又在同法第65條第1項有相關罰則:「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而關於「就業歧視之認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4項第1款屬於「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民眾若遇有「就業歧視」相關案件,可以向該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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