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據媒體載,一名女子在某貨運公司上班工作27年,後因公司倒閉要申請勞保代償給付時始得知老闆敬將他的員工資料調換到其他公司,讓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跳槽」四次,導致他的年資硬生生的被切成4段,該名女子隨後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雖認定中間被切斷的年資不中斷算出該名女子有106萬的退休金,但勞工局只認定最後5年的年資,不僅領不到退休金,連勞保薪資代償也少了7萬多元。
該名女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她的人事資料被老闆擅自在另外四間公司挪移,導致女子的權益受到極大的損害,除了民事損害賠償還有涉及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為什麼人事資料的挪移會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呢?因為該名女子資料的挪移都有向勞工局變更其記錄,才會導致該名女子年資被中斷的情形,刑法第214條「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本條所要保護的法益除了保護國家公文書之正確性,犯該罪可能同時侵害社會法益與個人法益,然所指侵害個人法益部分,指個人財產法益而言。而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指利用公務員的不知情或者對於知情的公務員施加強制力支配公務員,而為其為登載不實之內容。
本案例老闆在女子不知情的狀況下,擅自將該名女子的資料在其名下的四間公司挪移,又製作不實之文書內容向勞工局申報使勞工局之工作人員登載不實的內容,變更女子工作記錄,導致該名女子因為這一個不實的登載,導致年資被減損還領不到退休金,有極大的損害,而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實務上雇主確實可能會未經員工同意,直接將員工轉換勞保單位的情形,在仍適用勞保舊制的員工,影響最為巨大,若雇主變更,則可能發生舊制年資中斷而無法領取退休金的結果,最後只能領到勞保的老年給付,數額差很多。而員工所受到的損失,則必須另外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但如果公司已經倒閉、解散或已無資產,則勞工將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所以勞工應隨時向勞保局留意自己的投保單位、投保薪資是否正確,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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