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有一送一,速食店經理涉竊26萬元
  • 本月12/27(五)台中地區-免費與律師面對面討論案件~ 名額有限,趕緊來電預約,或加入事務所官方Line了解活動詳情~
  • 本案潘嫌並非利用業務管轄之便,將別人托其保管之財物侵吞入己口袋,所以不該當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而是屬於非法竊取他人財物之刑法第320條以下竊盜罪。至於是否成立加重竊盜罪,則應視有無符合加重事由。

    基隆市麥當勞愛三店一名女經理,疑獨自扶養兩個女兒又欠十多萬元卡債,竟唆使表妹佯稱不慎將要報帳的發票投入發票箱,她趁機取得保險箱鑰匙,監守自盜竊走二十六萬餘元,事後還疑似丟煙霧彈,找人向媒體投訴「麥當勞為查竊案將員工關三天」。警方循線逮捕兩嫌,昨依加重竊盜罪嫌送辦。

    警方調查,潘嫌(三十六歲)離婚、育有兩女,原任基隆市麥當勞愛三店副理,去年調至新北市麥當勞汐止店升任經理,八月十三日、基隆中元祭放水燈遊行,她被派往愛三店支援,支援前一天即預謀犯案。

    警方指出,潘嫌指示表妹高嫌(二十九歲)於她下班前打電話到麥當勞,佯稱將要報帳的發票投入發票箱,希望取回,潘嫌藉故取得整串鑰匙,偷拔保險箱鑰匙,先開發票箱,隨即將整串鑰匙歸還,告訴同事:「櫃台很忙,我將發票箱拿到地下室找顧客的發票。」

    潘嫌到地下室拔掉監視器插頭,開保險箱偷走二十六萬三千六百元,再將鑰匙丟至店外水溝;一小時後店家發現保險箱現金被偷。店家指出,監視器被切斷電源,保險箱及地下室門鎖也沒被破壞,研判是內賊,店長連夜將曾拿過整串鑰匙的七名幹部召回,雖懷疑是潘嫌但無證據,隔天向警方備案。

    上周一《蘋果》接獲自稱「張先生」男子投訴,稱其女兒在該麥當勞打工,掉了約二十萬元,把約十名員工留在店內三天;記者向警方求證,但查無此事,警方也一頭霧水,疑潘嫌干擾辦案,《蘋果》昨致電投訴人,電話已無法接通。

    警方前天搜索兩女住處,在潘女臥室起出贓款二十三萬多元,她買內衣、保養車輛等已花了二萬多元;潘嫌供稱獨自扶養女兒,且欠十餘萬元卡債才犯案;高女喊冤說,她不知表姊用意,更沒有分得贓款。兩嫌被依加重竊盜罪嫌偵辦,檢察官複訊後裁定潘嫌、高嫌各以一萬元和五千元交保。

    法律評析

    本案潘嫌應成立竊盜罪,而非業務侵占罪

    雖然高嫌是利用詐術,但並不是騙取金錢,而是利用這個機會讓店員將保險箱鑰匙交給潘嫌。潘嫌再利用這個機會去拔掉監視器,偷取保險箱的金錢。而潘嫌並非利用業務管轄之便,將別人托其保管之財物侵吞入己口袋,所以不該當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而是屬於非法竊取他人財物之刑法第320條以下竊盜罪。

    本案被告是否成立加重竊盜罪?

    應考量有無刑法第321條第1項竊盜罪之「加重事由」:「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如果有符合則依刑法第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處「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高嫌如何論罪應視其參與犯罪計畫之程度

    而高嫌視其參與潘嫌的犯罪計畫程度,參與密接度高者,為刑法第321條、刑法第28條加重竊盜共同正犯;參與程度低者,為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0條加重竊盜罪幫助犯。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