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行為人須出於主觀侮辱他人之犯意,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而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業已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始足當之。
高雄市一名盧姓婦人以閩南語「雞腸鳥肚」等負面話語,辱罵陳姓女鄰居,陳女認為自身名譽受損,控告盧婦公然侮辱,要求賠償100萬元;法官認為「雞腸鳥肚」有輕侮、鄙視之意,判處盧婦拘役40天,易科罰金為4萬元,及民事賠償1萬5千元,盧婦共損失5萬5000元,雙方均可上訴。
判決內容指出,98年10月26日盧婦先以「雞腸鳥肚」和「奧高尚」等語,在住處外辱罵陳女,同年11月28日兩人起衝突,盧婦又咒罵陳女「瘋子、做人失敗」,陳女氣得控告盧婦公然侮辱,要求她賠償100萬元。
法官在判決過程指出,閩南語中的「雞腸鳥肚」,意指為人小氣吝嗇、度量狹小屬負面用語,照一般社會通念來說,帶有輕侮、鄙視之意,且盧婦是在不特定人能共見共聞的場所辱批評陳女,以致陳女受到精神及心理傷害;另據《聯合報》報導,法官考量兩人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後,將賠償金額減低為1萬5000元,雙方皆可上訴。刑事部分已判決定讞。
該案判決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155號所作的判決,關於罵人的部分為:「被告於接連2日各以『雞腸鳥肚』、『做人失敗、ㄠ高尚』之言詞辱罵告訴人各1次,係於密切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
按刑法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乃謾罵嘲弄或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且須出於侮辱之故意,而具有妨害他人名譽之危險,始足當之,亦即行為人須出於主觀侮辱他人之犯意,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而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業已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又『雞腸鳥肚』一語,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客觀判斷,係就個人人格所為負面評價,並伴隨有指稱他人心胸狹隘、小氣、吝嗇等意涵,如對於熟識之人以嘻笑方式口出上開言語,彼此間或均可理解陳述人僅係玩笑或口頭禪,固難認有侮辱之意,然如與他人發生爭執之際,於心生氣憤、不滿之情緒下為上開言語,因該言語客觀意涵已具針對性、攻擊性,自當然會使該特定人感覺人格遭受攻擊,仍足以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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