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因此,本案施姓男子若明知卻欲讓陳姓檢察官受到特偵組的追查與訴追的故意,則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高檢署陳姓女檢察官遭施姓男子登報指控不法,還到特偵組檢舉她,陳姓女檢察官昨天到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對方涉及恐嚇、誣告、妨害名譽等罪,希望能還她清白;據悉,高檢署政風室先前曾對本案初步調查後,認為未查獲不法事證,上週已將相關資料移交特偵組。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昨天表示,檢方不對個案發表意見,至於是由哪位檢察官負責調查也不透露,全案勿枉勿縱。
一名自稱是「施永華」的男子昨天刊登報紙廣告指稱,曾在今年2月間,向特偵組檢舉高檢署陳姓女檢察官,在民國89年到92年間,在板檢擔任主任期間,包庇他經營電玩,共有19案,前後4次不起訴處分。廣告指出,特偵組在今年3、4月間開庭3次後,至今已4個月,全無下文,他籲特偵組儘速偵結,還乾淨司法空間。男子在廣告上留下行動電話,記者打電話訪問他,他說,自己只有國中學歷,與陳姓女檢察官是透過警察介紹結識,跟女檢察官一家人都很熟;但施某在電話中並沒有提出這名女檢察官涉及不法的證據。
該案,陳姓女檢察官如果無施姓男子登報所指控之情事,依據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 581號判例:「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而施姓男子若明知卻欲讓陳姓檢察官受到特偵組的追查與訴追的故意,則觸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該篇新聞報導中並未提及施姓男子如何恐嚇女檢察官之情事,在此不評論。而若施姓男子以刊登廣告批評陳姓檢察官,意圖指摘或散播於眾藉機想貶抑女檢察官的人格,且使用流傳性廣泛的文字或圖畫,則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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