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陳姓男子被員警壓在警車行李箱上頭,準備要進行酒測,不過喝了酒薰薰的男子,不但不配合,嘴巴還罵髒話,氣得陳姓男子的老婆,趕緊把他的頭壓住,還摀住他的嘴巴 . 不過事後,男子酒醒後,控訴警方毆打他,導致他右手臂有3道傷痕。
台南陳姓男子被員警壓在警車行李箱上頭,準備要進行酒測,不過喝了酒薰薰的男子,不但不配合,嘴巴還罵髒話,氣得陳姓男子的老婆,趕緊把他的頭壓住,還摀住他的嘴巴 . 不過事後,男子酒醒後,控訴警方毆打他,導致他右手臂有3道傷痕,多處瘀血,拿出驗傷單來證明,但是警方澄清絕無此事,還公布當時臨檢畫面.雙方各說各話,到底是執勤過當,還是陳姓男子收到酒駕紅單心有不甘誣告員警,其中真偽考驗檢察官智慧.
男子酒醉駕駛,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男子當著警察面前罵髒話,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當場侮辱公務員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雖然男子可能沒有指名道姓,但是公然侮辱,只要客觀上讓任一第三人足以辨識其所指涉的特定人為何人,且在公開場合供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即可該當。
而男子稱警方臨檢時有毆打他,並拿出驗傷單來證明。如果屬實,侮辱公務員部份,則可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因為警方涉嫌傷害他,侵害他的身體法益,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但若是男子先抗拒執行,並且和警方先起衝突(並有毆打警方),警方為反抗而不慎打傷他。若此情形,男子則先不法(刑法第277傷害罪、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則警方對於不法行為為反衛,男子再用言語或行動反擊,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
該案也有一爭點在於,警察臨檢的方式是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如果不符合,警察的臨檢顯然違反該法,及違憲(請參酌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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