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一名國中生在學校被小混混打傷,家屬向三重分局報案卻不受理,最後卻要他們指認吃案員警,家屬不願意出面,警方還把通知書貼在家門口,個資全都露,家屬氣的連夜搬家,說警察根本就是逼死人。
(一)對於警察涉嫌吃案,報案民眾可以依據警察法第10條:「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該案警方因為母子不到案,在門口貼通知單,通知單上面有提到「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母女認為侵犯到個人資料,擔心性命安危,嚇得想要連夜搬家。但這個通知書,應該只是單純的訴訟文書的寄存送達,所謂的寄存送達在三大訴訟法上面都有規定。(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73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政機關。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三個月。」(三)這個只是單純的通知作用,還尚未產生法律效果。民眾收到寄存送達時,其實可以去郵局領就好,不用自己嚇自己。也千萬不要以為,不領就沒事。建議收到寄存送達的文書,最好還是到郵局領一下,以免喪失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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