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6.15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2931  號令修正
公佈第 24 條條文

第 24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
           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
           之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