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6.15修正地政士法條文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2921  號令修正
公佈第 30 條條文;並自公佈後六個月施行

第 30 條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
           )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
           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