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買賣、持有槍械,違反槍炮彈藥管制條例§5之規定;改制瓦斯槍,使其具有殺傷力,觸犯同條例§8製造槍砲罪,可求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台中縣東勢警方日前網路巡邏時,發現一名現年三十八歲,就讀博士班趙姓男子,在網路上購買瓦斯槍及套件,前往雲林斗六趙嫌住處搜索,起出改造瓦斯槍、瓦斯鋼瓶、小鋼珠等改造槍枝器具。警方經初步試射檢測,發現瓦斯槍具有殺傷力。但男子供稱,買槍是用來收藏。
(一)警方在起出瓦斯槍及其套件後經試射發現,該槍械組合後確有其殺傷力,依據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4對於槍砲的定義,槍械、得組成槍械之主要零件,皆在本法之管制範圍內。
(二)趙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買賣、持有槍械,違反槍炮彈藥管制條例§5之規定;趙嫌改制瓦斯槍,使其具有殺傷力,觸犯同條例§8製造槍砲罪,可求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趙嫌非法持有槍械,並同時利用其為犯罪工具,同時觸犯其他法律時,則若其他法律有科刑較重之處罰規定時,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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