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年的林男,於2年前在遊戲網站上,認識1名13歲國一女學生,互加臉書聊天半年後相約見面,女學生竟主動表示想嘗試性行為與口交,林男擋不住誘惑,讓小女生替他口交。女學生家長事後得知提告,法院審理認為,林男未能克制情慾又否認犯罪,態度不佳,但念在本案是女學生主動要求,致林男一時失慮鑄成大錯,因此判他3年2月。
<引自蘋果日報>
這則新聞是非常常見的社會案件,因為貪圖一時之欲與14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一般來說,只有在違反別人意願並強迫和其發生性行為,才會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法定刑度是在3年到10年之間。而若是對未滿14歲的人犯強制性交,則有加重刑責的規定。不過要注意,法律為了保護幼兒及青少年的身心發展,依然不准任何人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或對其猥褻,也就是說,對於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是在你情我願的狀況下發生關係,還是會成立刑法的「準強制性交罪」。下面這個表格,就是針對這部最高法院所提出的一個區分方式:
年齡
同意與否
成立罪名
7歲以下
無從表達不同意
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2條)
7~14歲
合意性交
準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7條第1項)
非合意性交
14~16歲
(刑法第227條第3項)
強制性交罪
(刑法第221條)
此外,之前也有一個新聞案件是新竹一名13歲少女,趁父母不在家時,深夜找20歲男友到家中,同樣是幫男生口交,後來事情爆發,男友坦承犯行,並與少女家屬和解,法官認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判處1年7月,緩刑2年。
明明是非常相似的案件,卻有不同結果,從這裡可以知道,犯後態度的重要性!刑事案件法官再決定刑罰的輕重時,除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刑度限制外,可以將犯後態度列入考量因素。一般在實務的運作上,若是能成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即使是公訴罪,不能藉由告訴人撤回告訴的方式直接解決,法官多半會用被告犯後態度良好這一個理由來輕判被告,甚至會用給予緩刑的方式來解決案件的問題。
終歸一句話,做任何事前還是三思而後行,不然也許得了一次便宜,卻要背上更大的代價。若是真的不巧遇上問題,雖然仍須視個案而定,但或許主動與被害人和解的效果會更勝法庭上的強辯。
由韓國瑜車禍一案,淺談交通肇責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