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刑大今天偵破一個惡行重大的強盜集團,逮捕十八名嫌犯。警方指出,嫌犯以計程車司機為主,他們將計程車當作犯罪工具,將酒醉的乘客載到偏僻地點洗劫財物,如果遇到女性乘客,則是予以性侵害得逞,初步估計,有兩百人受害,不法所得高達上千萬元。
(一)該案爭點在於趁著乘客酒醉,而為搜括財物究竟構成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以及對於酒醉的女乘客為性侵害,構成乘機性交猥褻罪?或是強盜性交結合犯?竊盜罪與搶奪罪的區別標準在於:前者依實務見解是:「趁人不知」,該案乘客若酩酊大醉已經熟睡的情形,依實務見解可能該當竊盜罪;前者依學理見解是:「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段,不法得取他人財物」,若乘客熟睡,假計程車司機與共犯偷偷的將乘客的財物拿走,則為竊盜。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而後者依實務見解是:「趁人不備」,該案乘客若雖有酒醉,但還是沒睡著,假計程車司機和共犯若看到他已經酒醉,趁機拿走他的財物,則為搶奪罪。而依學理見解,搶奪罪是:「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施以不法腕力」。該案若司機與共犯在乘客還沒熟睡,搶走財物,被乘客發現,司機或共犯施以暴力,則為搶奪罪。依據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搶奪罪與強盜罪的差別在於,強盜罪除了「施以不法腕力,得取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達到「致使他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若該案司機與共犯為了達成洗劫目的,將酒醉乘客打昏、迷昏或拿刀威脅,均造成乘客不能抗拒的情形,則構成強盜罪。依據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而該案司機或共犯看到女乘客姿色不錯,若只單純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則因為女乘客酒醉屬於意識不清的情形,依據刑法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而該案若司機或共犯先為性交行為,發現女乘客身上財物價值不斐,而用不法腕力達到女子不能抗拒的情形,則各自成立乘機性交猥褻罪及強盜罪。依據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而若司機或共犯先為強盜行為,再為乘機性交,此時依據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犯強盜罪,並為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時乘機性交猥褻罪已經與強盜罪所結合,為結合犯,罪刑也較重,已無再成立強制性交猥褻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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