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等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詐欺罪 。嫌犯透過偽造的公務員在職證明向銀行借貸,而使銀行在誤信的情況下屢次借貸,由於在職證明並非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的公文書,因此屬於私文書之列,即觸犯刑法§210偽造私文書罪。
歹徒詐騙手法翻新,不只一般民眾,連金融機構也遭坑害!雲林縣檢警今天破獲一個專門偽造公職人員在職證明,以人頭向金融單位詐貸集團,逮捕五名嫌犯,警方指出,嫌犯以內神通外鬼方式,勾結雲林區漁會貨款審核人員,不法獲利超過一千萬元,目前全案正由檢警擴大偵辦中。
(一)嫌犯等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詐欺罪 。嫌犯透過偽造的公務員在職證明向銀行借貸,而使銀行在誤信的情況下屢次借貸,致生損害。由於在職證明並非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的公文書,因此屬於私文書之列。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使他人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觸犯刑法§210偽造私文書罪。
(二)同時,該行為並同時為詐欺行為。根據刑法現行條文明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將自己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時,即構成詐欺罪。本案中,嫌犯利用偽造的在職證明,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使銀行貸款於嫌犯。惟,詐欺罪不以他人受有損害為必要,只要行為人係以「詐術」為手段,使他人誤信時,即構成詐欺未遂;殆金錢交付時,始為詐欺既遂。至於勾結漁會人員如經查證屬實,則該漁會人員幫助詐欺行為進行,同樣必須受到詐欺罪的處罰;詐欺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順帶一提,因漁會並非公家機關,在漁會任職的人員並不屬於公務員。因此,幫助嫌犯進行詐貸,除了前述的詐欺行為之外,尚無構成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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