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當著三位同事的面,罵張女「bitch」之行為,已觸犯《勞動基準法》第12條地1項第2款之規定,勞工有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新北市某公司財務會計經理李女,當著三位同事的面,指摘業務助理張女遲到早退是「bitch」(意為母狗、婊子),李女慘遭公司開除,不服打官司要求復職。法院認定李女罵張「bitch」是重大侮辱同事,嚴重違反公司工作規則,解僱合法,判決李女敗訴。
本件李女當著三位同事的面,罵張女「bitch」之行為,已觸犯《勞動基準法》第12條地1項第2款之規定,勞工有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員工有「重大侮辱行為」即構成被開除的要件,但應有一定程序,例如: 先予警告、記過等處分無效後,才能解僱,員工才會心服口服。但因一句「bitch」開除員工太牽強,該公司表示李女任職三年常與同事衝突,甚至對總經理不禮貌,才做出解雇李女之決定。
再來,李女辱罵張女之行為亦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加害人)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說出不堪入耳的話或是作出粗鄙的舉動讓他人受侮辱,至於侮辱的方法並沒有限制,不論是口頭、文書、圖畫或動作均無不可。且公然侮辱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亦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賠償。
♦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公司欠薪,該如何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