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嫌犯涉拍女生裙下風光,女生裙底一般人行走時,不易見聞,屬身體隱私部位,毫無疑義。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黃嫌12日利用手提袋做掩護,在台北市大直美麗華百貨內偷拍年輕女郎底褲,被保全人員扭送警方,訊後依妨害秘密罪嫌送辦。24歲的黃嫌一臉悔恨表示:「我是一時昏了頭,被鬼迷住了,才做出這種丟臉的事。」他說,想利用偷拍方式紓解課業壓力,警方則對他的糊塗感到惋惜。
(一)該案黃姓嫌犯涉拍女生裙下風光,女生裙底一般人行走時,不易見聞,屬身體隱私部位,毫無疑義。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然而妨害秘密罪依據刑法第319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若無找到被害人告訴的情形,縱使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也可能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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