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尋覓覓,還清28年的鞋錢,消滅時效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普通債權屬於一般請求權,逾越十五年仍然可請求,但被請求方不負返還義務。

台南縣一位八十五歲的林姓阿嬤,二十八年前跟先生在台南縣新營第一市場賣鞋,當時一位李姓阿兵哥買了一雙鞋子,因為身上的錢不夠欠了兩百元,李姓男子經過多年的找尋,透過新營公所終於找到了林姓阿嬤,當面將內有兩千元的信交給阿嬤,讓阿嬤非常感動‧

法律評析

過了十五年才來討債?你可以不用還了

(一)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普通債權屬於一般請求權,逾越十五年仍然可請求,但被請求方不負返還義務。簡單來說,如果小張2000年1月1號跟老王借500萬,十五年過去了,老王在這15年間都沒有叫小張還錢(沒有訴訟,也沒有存證信函,也沒有吵架鬧上警局的紀錄等等),小張在2015年的1月1號過後,就再也沒有義務還錢給老王了!老王也不能告小張還錢,老王就算說要提告,法官也會駁回老王的訴訟!

(二)如果是欠銀行錢呢?過去銀行常用扣住當事人放在銀行的存款或是黃金來逼當事人還錢,如果遇到這種事情,銀行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倒置你不能存提款的話,可以找律師協助您對銀行提起告訴。

(三)該新聞事實李姓男子苦尋多年,想要找林姓阿嬤二十八年前還買鞋子的錢兩百元。是道德上的義務,倘若男子事後反悔依據民法第144條第2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所以李男其實根本也不能反悔要回還出去的錢,不過看到李姓男子為了還清超過法定時效的債權,苦尋千里,這或許可以讓我們看到社會上仍然有樸實的人,以及人間溫暖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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