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的工作時數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有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勞工有遇到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者,也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去年底爆發千翔保全員工姜定國疑似過勞死一案,台北市勞工局昨表示,日前經職業災害檢討會調查已認定,姜死因與工作有相當關聯性、應屬過勞死,已送請勞委會核備,一旦核備後,將成過勞死認定標準去年底修正後,北市府認定的過勞死首例,其家屬可獲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即一百一十二萬多元補償。
最近過勞工過勞死或超時工作的案件頻傳,過勞死認定標準是以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導致死亡,但外傷導致者除外。而判斷工作負荷有三種標準如下:
1. 長期工作過重: (1) 發病前1個月,加班超過92小時 (2) 發病前2到6個月,月平均加班72小時 (3) 發病前1到6個月,月平均加班超過37小時
2. 短期工作過重: (1) 發病前1天工作時間過長 (2) 前1週常態性工時過長 (3) 工作型態與負荷造成精神緊張
3. 異常事件: (1) 突發性極度緊張、驚嚇、恐懼等 (2) 對身體造成突發或難以預測的強烈負荷 (3) 急遽且顯著的環境變動
且勞工的工作時數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有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如果雇主要求加班的話依同法第32條第2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且依同法第35條,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如是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勞工的休假則是依照同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且依照同法第38條,勞工在同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應有特別休假。如雇主有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者,依同法第79條可處以罰鍰。勞工有遇到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者,也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現在有許多醫院有設立過勞門診,勞委會已協調9大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包括台大、林口長庚、北醫、中國、中山、彰基、成大、高醫、花蓮慈濟開設「過勞門診」。
申訴管道-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
勞委會:電話0800-0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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