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前項公告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
過年不能免俗地總會放鞭炮熱鬧一下,但根據最新修正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十二歲以下兒童燃放煙火時大人沒陪同,將罰三千至一萬五千。消防署表示,今年是修法後第一次遇上過年,將依法嚴格取締。
過去「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僅建議,未滿十二歲的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有父母大人陪同,雲林縣消防局災害預防科長李引哲表示,由於沒有罰則,過去消防人員到場勸導,阻力有限,兒童被炸傷意外時有所聞。因此,內政部消防署去年六月修正該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細部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另加上「違反者依第三十條規定,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的處罰條例。
1.火花類:噴出火燄或分枝狀之火花、火星,如仙女棒、如意棒、彩色仙女棒。
2.旋轉類:利用火藥作用後所生推力,使主體旋轉並噴出火花者,如蝴蝶炮、地旋霹靂花、旋轉精靈。
3.行走類:利用火藥作用所生推力,使主體可以在地面或水面上行走,或一面旋轉一面行走者,並發生笛音或爆炸音,如鑽石炮。
4.爆炸音類:如單響炮類、拉炮類、玩爆紙類、水鴛鴦類及無紙屑炮類。
5.指以產生煙霧為目的者,如煙幕彈。
1.飛行類:指在紙或塑膠等製成之筒管中裝入火藥作為推進劑,於作用後升空,可發出笛音或爆炸音,如沖天炮、笛子炮、火箭、哈雷小火箭。
2.升空類:指以紙或塑膠製成之茼管(單茼或多茼),於茼內填充火藥等,射向空中後產生各類顏色及形狀之火花者,如六孔蜂炮、九孔蜂炮、雙響巨炮、霸王花。
3.摔炮類:指在細砂上塗滿火藥,以紙等包裝後再用漿糊、紙漿或木屑封固,擲於硬物上會發出爆炸音者,如摔炮、彈珠炮。
1.舞台煙火:指爆點、火光、線導火花、震雷及混合劑等專供電影、電視節目、戲據、演唱會等活動使用,製造表演聲光效果者。
2.特殊煙火:指煙火彈、單支火藥紙管或其組合之產品等,於戶外使用,製造巨大聲光效果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房仲業震撼彈 霸王條款被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