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駕駛蓄意阻擋救護車的行為已觸犯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老婦人死亡一事如果家屬想追究責任,先決條件是死者在上救護車前還有生命跡象,但是卻因為阻擋救護車使得老婦人延誤就醫而死亡
新北市消防局新店分隊救護車執行緊急救護勤務,載送一名急需送醫的老婦人,有一自小客車蕭姓駕駛不但不禮讓,刻意在前方阻擋,還搖下車窗比中指挑釁,甚至突然緊急煞車,驚嚇救護人員,延誤送醫約1分鐘,讓救護員無法在車上持續施救,老婦最後不幸殞命,家屬相當氣憤,消防分隊已向警方報案,控告自小客車駕駛妨害公務。
蕭姓駕駛蓄意阻擋救護車的行為已觸犯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1款:「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蕭姓男子故意阻擋救護車行進,而使救護車駕駛行駛方向受到限制,並使車上的救護人員無法對病患做緊急施救,故蕭姓駕駛之行為已有強制作用,妨害救護車駕駛和車上的救護人員之意思活動自由,使得救護車駕駛無法盡快將病患送至醫院,也使車上之醫護人員無法立即作緊急措施救助病患,且蕭姓駕駛明知救護車鳴笛表示車上在有病患,且極需送醫,卻阻擋救護車之行進,可知其有妨害公務之故意,故蕭姓駕駛阻擋救護車已為妨害公務之行為。
對於老婦人死亡一事如果家屬想追究責任,先決條件是死者在上救護車前還有生命跡象,但是卻因為阻擋救護車使得老婦人延誤就醫而死亡,即蕭姓駕駛阻擋救護車之行為和老婦人死亡兩者間必須具備因果關係,才會成立刑法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蕭姓駕駛在行駛中明知後面有救護車卻故意阻擋且急踩煞車,這個行為已違背一般駕駛所應遵守的注意義務,是為過失行為,若死者家屬能證明死者因該事件導致病情加重或延誤救治,蕭姓駕駛才可能涉及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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