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2.20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90872502 號令修
正發佈第 6~8 條條文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二、穿著制服或執行公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輕微
               。
           六、遺失服務證或刑警徽等足資證明警察人員身份之證件。
           七、對上級交辦工作,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八、對公物保管(養)不力或使用不當,情節輕微。
           九、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輕微。
           十、參加各種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未達規定標準。
           十一、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輕微。
           十二、疏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人。
           十三、執行或督導家戶訪查工作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輕微。
           十五、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家庭之利害,不遵規定迴避,情節輕
                 微。
           十六、曠職繼續未達四小時。
           十七、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輕微。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重要公務不力,情節嚴重。
           二、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嚴重
               。
           六、遺失重要公物或保管(養)不當,情節嚴重。
           七、參與賭博財物或住宅供人賭博。
           八、非因公涉足色情、賭博、涉毒或其他不妥當之場所。
           九、未依規定辦理常年訓練或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嚴重。
           十、參加各種業務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低劣。
           十一、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嚴重。
           十二、疏脫刑事嫌犯。
           十三、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嚴重。
           十四、使用槍枝(彈藥)走火。
           十五、曠職繼續達四小時以上未達二日。
           十六、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嚴重。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執行公務有重大疏(缺)失。
           二、違抗命令,或誣控侮辱、威脅長官。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重大
               。
           六、遺失武器或執勤相關配備,情節重大。
           七、執行特定警衛工作有重大疏忽,致生不良影響。
           八、對地方重大治安事件疏於防範或處理失當,致生不良後果,有虧職守
               。
           九、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十、曠職繼續達二日。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重大。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