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2.20修正「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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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90872502 號令修
    正發佈第 6~8 條條文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二、穿著制服或執行公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輕微
                   。
               六、遺失服務證或刑警徽等足資證明警察人員身份之證件。
               七、對上級交辦工作,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八、對公物保管(養)不力或使用不當,情節輕微。
               九、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輕微。
               十、參加各種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未達規定標準。
               十一、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輕微。
               十二、疏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人。
               十三、執行或督導家戶訪查工作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輕微。
               十五、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家庭之利害,不遵規定迴避,情節輕
                     微。
               十六、曠職繼續未達四小時。
               十七、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輕微。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重要公務不力,情節嚴重。
               二、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嚴重
                   。
               六、遺失重要公物或保管(養)不當,情節嚴重。
               七、參與賭博財物或住宅供人賭博。
               八、非因公涉足色情、賭博、涉毒或其他不妥當之場所。
               九、未依規定辦理常年訓練或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嚴重。
               十、參加各種業務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低劣。
               十一、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嚴重。
               十二、疏脫刑事嫌犯。
               十三、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嚴重。
               十四、使用槍枝(彈藥)走火。
               十五、曠職繼續達四小時以上未達二日。
               十六、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嚴重。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執行公務有重大疏(缺)失。
               二、違抗命令,或誣控侮辱、威脅長官。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重大
                   。
               六、遺失武器或執勤相關配備,情節重大。
               七、執行特定警衛工作有重大疏忽,致生不良影響。
               八、對地方重大治安事件疏於防範或處理失當,致生不良後果,有虧職守
                   。
               九、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十、曠職繼續達二日。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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