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方法院最近針對依起檢方提起公訴的賭博案裁定「不受理」,原因是檢察官曾在偵查庭中表示要給被緩起訴,不料事後又無理由改為起訴,對此,檢方表示,當時案件尚未偵結,更未公告,何來緩起訴已成立之說?
根據地院的判決指出,警方去年9月在陳嫌經營的三家遊藝場中查獲120台賭博電玩機具,檢方在9月25日的偵查庭中,同意要讓陳嫌與其員工謝嫌獲得緩起訴處分,並具體指出 ,陳可獲「緩起訴三年,兩個月內繳交二十萬元給國庫」,謝則為「緩起訴兩年,兩個月內繳交國庫二萬元」,現場還交付「緩起訴被告應注意事項」給兩人,並有兩人簽名同意在案。事後,檢察官又決定取消緩起訴改為起訴,在今年4月偵查庭中告知兩名被告,但此舉卻被法官認為已經違法,理由是檢察官對於緩起訴,只要「對外表示」即屬有效。書類是否已經製作,屬程序問題,不影響緩起訴效力,尤其,檢方決定給予緩起訴後,無正當理由,不該擅自撤銷,地院因此不受理檢方提起的公訴。
對此,檢方表示檢察官雖原本決定要給兩名被告緩起訴,但檢方經內部討論,認為查獲機台數量之龐大是近年來少見,處以緩起訴不符比例原則,也打擊警方士氣,因此才決定改為起訴。
檢方強調,去年9月偵查庭中,曾告知兩名被告,一切以最後公告為主。況且該案當時未偵結,實在無法理解法官為何會將偵查庭內部的溝通視為正式結果,所謂「對外表示」指的應該就是「對外公告」,檢方完全無法接受此結果,將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