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涉銷毀經辦文書 一審判緩刑3年

     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書記官陳佳冠涉嫌隱匿、銷毀自己經辦的業務文書,台北地方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3年,全案可再上訴。


  陳佳冠去年3月起,在台北行政執行處負責行政執行業務,疑似因為結案績效不佳,先後將16件行政執行案件卷宗,指示在處內服役的替代役男,以碎紙機銷毀。台北行政執行處發言人林綺文表示,督導執行官范竹英審閱卷宗時主動發現有問題,經過會同政風處調查後,發現相關事證。
  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陳佳冠觸犯的法令包括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毀棄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以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但是陳佳冠在偵查前,即主動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並受審判,認定他屬自首,因此讓他減輕其刑。


  判決書中表示,陳佳冠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法律,如今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本件犯罪後沒有其他的犯罪情事,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全案可再上訴。980713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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