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 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 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 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 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 、簽名或蓋章。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書約 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 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 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 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 「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 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 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 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 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 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 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 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