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8 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5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
                   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
                   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
                   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
                   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
                   、簽名或蓋章。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書約
                   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
                   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
                   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
                   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
                   「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
                   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
                   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
                   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
                   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
                   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
                   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
                 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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