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8 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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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
                       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
                       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
                       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
                       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
                       、簽名或蓋章。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書約
                       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
                       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
                       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
                       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
                       「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
                       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
                       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
                       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
                       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
                       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
                       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
                     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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