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教育部對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之減免標準,採 固定數額方式辦理,由教育部每年公告之。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就讀國立專科以上學校者,減免全部學費及三分之二雜費;或全部學 分費及三分之二學分學雜費。研究所學生比照日間部學士班所減免之 數額辦理。 二、就讀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者,除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外,比照就讀國 立專科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辦理。 三、就讀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者,其減免數額依第一款減免方式計 算,並以不超過教育部公告之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非藝術類科之 學雜費收費標準所計最高減免數額為限。 第 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九十九年九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