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7 修正「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 5 條    經海關加封之貨物,除下列各款及第二項另有規定外,不論其使用封條數
           量,按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箱、每一保稅運貨工具應徵收加封費每一次
           新臺幣一百元;以其他方式裝運之貨物,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批
           貨物每一次應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一百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
           ,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一、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
               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五
               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二、海運運輸業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櫃控管,並依海關
               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
               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五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
               封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加封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加封費︰
           一、業經海關加封或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規定自行加封之貨櫃(
               物),經海關開櫃檢視或查驗後再由海關加封。
           二、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海關規定自行加封。
           三、空運旅客行李,在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
           四、經核定需儀器查驗之貨櫃(物),海關基於通關作業需求主動或通知
               業者加封電子封條。

第 14 條   經海關核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免稅商店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報關業、運輸業
           、保稅卡車、保稅貨箱、駁船,發給登記證或執照,每張一律徵收證照費
           新臺幣二千元。但經登記事項未變更,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
           經海關認證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發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每張
           徵收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前二項證照、證書補發或換發者,每張應徵收證照費或證書費新臺幣一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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