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條 依第五條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第九條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 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費用標準如下: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萬元。 二、測試驗證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10-2 條 依第十條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 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 10-3 條 申請案件未通過第六條所規定之審查者,其依第十條之一繳納之費用,除 審查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外,其餘費用無息全額退還。 申請案件未通過第八條之測試驗證者,其依第十條之一繳納之費用,除證 照費無息全額退還外,其餘費用不予退還。 第 27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