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7 修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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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5 條    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關務有關法令
                   處理業務。
               二、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
                   位置、異動及進出棧(倉)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但儲存大
                   宗或種類單純之裸裝貨物者,不在此限。
               三、大門警衛室設有電腦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且可提供海關線上查核
                   。但保稅工廠附設之自用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四、門口設有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
                   或種類單純裸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五、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
               六、連續滿三年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者。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一)新申請設立登記之自用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或專供存儲
                     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保稅倉庫。
               (二)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倉
                     儲業,設置未滿三年。
               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申請或經海關指定自主管理,除應具備前項各款
               規定之條件外,並應設有獨立之警衛部門,負責執行貨櫃(物)進出站(
               倉)之查對、門禁管制及櫃場(倉棧)巡邏;警衛人員需著制服,以資識
               別。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之進出口貨棧,不在此限。
    
    第 5-1 條  業者經海關指定或於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發生違反前條實施自主管理應
               具備條件之情事時,海關應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海關得廢止其
               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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