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本部為縮短公立與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負擔之差距,促進 教育機會平等,得對就讀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之學費與就讀公 立者之差額予以補助。補助對象得由本部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必要之限制 。 前項補助,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應擇一申 請,不得重複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