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7 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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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1 條  本部為縮短公立與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負擔之差距,促進
               教育機會平等,得對就讀私立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之學費與就讀公
               立者之差額予以補助。補助對象得由本部依其家庭經濟狀況為必要之限制
               。
               前項補助,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者,應擇一申
               請,不得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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