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有一名八歲男童,涉嫌弄傷鄰居四歲女童的下體,警方表示,女童家長質疑是男童的父親與男童一起看A片而惹禍﹔男童的父親則矢口否認,怪罪是女童的父親先有不良示範,雙方各執一詞,鬧進派出所﹔全案已由警方會同社工人員介入輔導與調查。
(一)刑法的「性交」,依刑法第10條第5項非僅指「性器進入」,還包括「性器進入他人口腔、肛門,或使之接合」,以及「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該案中,男童涉嫌使女童下體瘀青,但未提及是否有接合或進入的行為,若僅為單純手指接觸(觸摸),則指可能涉及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觸摸罪。而若確實有用手指或其他身體部位,甚至是性器,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毫無爭議。(二)然而該案在於男童年齡只有八歲,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所以男童是無責任能力人,但這只是該男童犯罪沒有處罰,並沒有說國家不可以其他方式可以實施,仍然可以用保安處分,該案依據刑法第86條第1項:「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三)而該案是否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所指的「少年」原則上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但是同法第85條之1有特別規定:「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所以即便是未滿十四歲之人犯罪,雖然說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但不是說國家機關就不可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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