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6 修正「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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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三、參選資格:
               (一)教師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兼任及退休教師
                     ,並領有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之聘書。
               (二)學生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內外各級學校在學學生(含碩、博士
                     班研究生)。
    
       5       五、獎勵:
               (一)各組各項目錄取特優一人、優選二人、佳作三人。
                     1.教師組戲劇劇本,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優選每人獎金
                       新臺幣十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七萬元;短篇小說,特優每
                       人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八萬元、佳作每人獎
                       金新臺幣六萬元;散文、詩詞、童話,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九萬
                       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七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2.學生組戲劇劇本,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八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
                       臺幣六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短篇小說,特優每人
                       獎金新臺幣七萬元、優選每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佳作每人獎金
                       新臺幣三萬元;散文、詩詞,特優每人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優選
                       每人獎金新臺幣三萬元、佳作每人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前二目錄取者,並致贈獎狀一紙。
               (二)前款錄取名額得一部或全部從缺。各組各項目之特優、優選從缺或
                     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人。
               (三)二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金自行分配,並致贈創作者
                     每人獎狀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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