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9.01 修正「國史館國史研究獎助作業要點」

1       一、實施宗旨
               國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撰寫中華民國史與臺灣史相關著作,
               以培養國史研究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2       二、獎助對象
               本要點獎助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博、碩士學位者,
           (二)國內外大學院校及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
               本館同仁不得獎助。

   3       三、申請方式
               申請獎助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限:每年 12 月於本館網站公告,接受申請,至翌年 2  月
                 28  日截止,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及切結書各 1  份(表格如附件 1、2)
                 2.中文內容提要 1  份(表格如附件 3)及著作(專書、學位論文
                   ) 1  式 3  份;暨電子檔各 1  份。
                 3.著作以中文撰寫為限;字數在 20 萬字以內。
           (三)郵寄方式:
                 1.紙本:掛號寄至 23152  臺北縣新店市北宜路 2  段 406  號「
                   國史館國史研究獎助審查委員會」。
                 2.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輸至 clio@ drnh.gov.tw。
           (四)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

   4       四、申請限制
           (一)申請著作以未曾出版刊載及未曾接受其他機關(構)獎助為限。
           (二)申請日期截止前逾 5  年完成之學位論文,須提出修改說明,否則
                 不予受理。
           (三)申請著作以 1項為限。

   5       五、審查委員會
               為執行本要點,設置「國史館國史研究獎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審議獎助國史研究相關事宜。
           (一)本會委員 11 名,館內委員 5  名,由館長、副館長、主任秘書、
                 修纂處處長及館長指派簡任協修以上之人員 1  名組成之;館外委
                 員 6  名,由修纂處長推薦 12 名,陳奉館長核定。
           (二)館長兼任主任委員。委員任期 2  年,期滿得連續聘任之。委員出
                 缺時,由主任委員另行遴聘補足。
           (三)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審查費。
           (四)本會設執行秘書 1  人,副執行秘書 1  人,任期 1  年,負責處
                 理行政事務,人員由修纂處處長推薦,陳奉主任委員核定後派任之
                 。

   6       六、評審方式
               本獎助依下列方式評審:
           (一)初審:由本會進行初審,決定是否送審。初審通過之稿件,由執行
                 秘書洽請全體委員推薦審查人名單。
           (二)複審:執行秘書彙整審查人名單後,陳奉主任委員圈選優先順序,
                 並將稿件依序送相關領域的學者專家 2  人完成審查。遴選審查人
                 時應行迴避申請人所屬學校之院所主管、論文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
                 ,以示公允。
           (三)決審:彙整審查意見,交本會討論後擇優選出得獎人。
           (四)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將評選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者,並於本館
                 網站公布獲獎名單。

   7       七、獎助金額及名額
               獎助名額依著作品質而定,每年由本會決定錄取名額,至多 10 名;
               每名獎助新臺幣 5  萬元,錄取後 1  次發給,並頒發獎狀壹紙。

   8       八、受獎義務與出版
           (一)得獎人應接受本館安排,就其受獎助著作與研究心得來館發表學術
                 報告。
           (二)接受獎助之著作,本館有優先出版權。應於公布獲獎後 6  個月內
                 完成修改,提交本館出版,不另致酬。
           (三)著作出版時,應於首頁註明:「本書獲國史館國史研究獎助」等字
                 樣,並送 3冊予本館存參。

   9       九、撤銷獎助
               受獎助之著作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取得其他單位或機關(構)之獎助
               者,應撤銷獎助,追繳所發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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